Alvin Wong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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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in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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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graphy

黄俊彦律师是驻香港办事处的银行及融资部律师。

黄律师专门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借款人提供有关本地和跨境双边、俱乐部和银团债务融资交易的法律服务,包括收购融资、杠杆融资、房地产融资、上市前融资、保证金融资、债权人间安排和债务重组等方面的事宜。

黄律师曾于2015年被借调到澳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4个月,具备在银行内部法律团队工作的经验。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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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具备香港执业律师资格

主要经验

·       就冯氏私人集团和弘毅投资组成的财团获授的5.5亿美元优先银团贷款和3亿美元夹层贷款,向该财团提供法律服务。该等贷款向该财团收购利丰有限公司三个产业链业务的交易提供融资。

·       在一家领先的中国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于收购尖沙咀一幢价值60亿港元的酒店物业一事上,向该公司提供融资方面的法律服务。

·       就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创始人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3亿美元管理层贷款,向创始人提供法律服务。该笔贷款为药明康德在纽约证交所的私有化项目提供融资。

·       就香港某持牌法团获授的7亿港元定期信贷,向其提供法律服务。该笔贷款用作该公司收购香港联交所主板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对该上市公司提出强制全面收购的融资。

·       就贷款人向借款人授予4.16亿港元定期信贷收购香港联交所主板一家上市公司旗下一家附属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一事,向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借款人对福方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股东提出强制全面要约而获授的多笔总额达9.8亿港元的信贷,向发起人和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Morgan Stanley Senior Funding Inc.担任贷款代理行所授出的7.5亿美元和8500万英镑的定期和循环贷款,担任贷款代理行的香港法律顾问。该等贷款用作借款人现有银团贷款的再融资,并用作收购伦敦的保险和再保集团Hyperion Insurance Group Limited的融资。

·       就某私募集团收购公共交通集团The Big Bus Company Group而获授的13.70亿美元和5,300万英镑定期贷款和信贷,担任贷款代理行的香港法律顾问。

 

上市前融资

·       就中国某化工公司18亿港元上市前重组的银团贷款,向一家担任融资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的中国投资银行提供法律服务。

·       就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石投资融资,向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万达商业是2014年香港最大宗首次招股项目。

 

中国跨境融资

·       就境外贷款人向中国境内企业(包括国企的中国子公司、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前海注册企业)提供的跨境人民币融资,向该等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境外贷款代理行向中国某国企的境外子公司授予的1亿美元运营资金银团贷款,向该代理行提供法律服务。贷款由国企母公司提供担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方分局办理登记。

 

中国房地产融资

·       向瑞安房地产、宏利保险及中国人寿提供下列交易的法律服务:(a)某境外借款人获授最高3亿美元的境外定期贷款,用以收购最终持有上海企业天地5号的境外目标公司;及(b)某境内借款人获授最高人民币5.6亿元的境内定期贷款,作为境内借款人现有债务的再融资,。

·       向某境外贷款人提供下列交易的法律服务:(a)授予境外借款人最高达人民币6.657亿元等值港元的境外定期和循环贷款,用以收购最终拥有广州一个商业项目的境外目标公司;(b)授予境内借款人最高达人民币1亿元的境内定期贷款,作为境内借款人现有若干债务的再融资;及(c)境内贷款人为境外贷款人出具的、最高达人民币7.657亿元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境内外贷款的担保。

·       就某国际知名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收购中国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两栋办公大楼所涉的境内外融资,向该基金提供法律服务。

·       向某境内贷款代理行向中国上海新天地项目提供再融资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       就境外贷款代理行和境内贷款人为中国辽宁沈阳一个购物商场向境外借款人提供的9.9亿港元境外俱乐部贷款和向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人民币2亿境内双边固定资产贷款,向境外贷款代理行和境内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境外贷款人为借款人收购某家持有中国上海一个服务式住宅的境外项目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而提供的1.5亿美元定期贷款,向境外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某境外贷款人向外商独资企业建设中国广东省一个高尔夫球场而提供的跨境融资,向境外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某境外贷款人为中国深圳一个酒店项目境外贷款提供再融资一事,向该境外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中国北京、重庆、广州、江门、上海、沈阳等多个城市的多个物业发展项目的融资、再融资、融资修订等事宜,向诸境外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       就多家贷款人向某个在中国持有仓储设施的境外借款人集团提供的运营资金融资境外贷款,向诸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重要经验

·       就贷款代理行向澳门葡京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融资提供的33亿澳门元和16.49亿港元和循环银团贷款,向该贷款代理行提供法律服务。

·       就亚洲某领先的私募基金获授的、用以应付自身企业资金需要的3,000万美元循环贷款,向该基金提供法律意见。

·       就贷款代理行向金茂(中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金茂酒店(一家商业信托公司)和金茂(中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有化项目有关的现有俱乐部贷款,向贷款代理行提供相关许可和修订事宜方面的法律服务。

·       就多笔向多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境外银团贷款,向多位境外银团贷款代理行和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务。该等贷款涉及制定债权人间安排,藉以与债券持有人共享共同抵押品。

·       就一家领先的中国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以贷款人身份,向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某金融服务大型集团提供8亿港元定期贷款一事上,向该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

·       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在印尼万丹省西冷县Kramatwatu 建设总装机容量2×1050兆瓦的印尼爪哇7号燃煤发电工程的13亿美元融资,向神华提供法律服务。

·       就一位贷款人向一家香港保险公司提供的1亿美元银行担保贷款,向该贷款人提供法律服务。该笔贷款向若干人寿保单的或有负债提供担保。

·       就某企业借款人对53亿港元联合循环和定期贷款进行再融资,向其提供法律服务。

·       就香港联交所主板一家成衣生产公司获得主要股东提供240亿日圆贷款一事,向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       就某国际拍卖行获得美国一贷款人提供多笔拍卖循环贷款,向拍卖行提供香港银行法律方面的服务。

·       就日本某项目发起人和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建设4艘液化天然气船所涉的有限追溯权融资和抵押品安排,向该发起人和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       就日本某项目发起人在印尼一个液化天然气运输项目所涉的股东贷款、与合营伙伴之间的抵押品安排,向该发起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