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ille Jojo

Senior Consultant
Norton Rose Fulbright Hong Kong

Hong Kong 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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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52 3405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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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graphy

庄镜明律师是驻香港办事处的争议解决律师,处理广泛各种复杂的财务争议,包括信贷和担保争议、一般商业争议和仲裁(包括产品责任、建筑和工程争议)、破产诉讼和重组、信托和遗嘱认证诉讼以及监管机构调查。

庄律师拥有超过30年香港和亚洲区的诉讼和仲裁经验,获授在较高级法院的出庭发言权,能在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席前代表诉讼方出庭。1997年取得仲裁员资格,现时担任香港律师会破产法改革委员会成员。

近十多年来,庄律师持续在《亚太法律500强》和《钱伯斯》等法律名录中列为领先的争议解决律师。2016年《钱伯斯亚太》称赞庄律师"反应迅速,热心帮忙",并且"知识渊博,信心十足和经验丰富"。2015年版称庄律师是"一位非常优秀的诉讼律师"和"香港争议领域中最精明睿智、最具战略洞察力的人士之一"。一直以来,庄律师获《亚太法律500强》认可在争议解决行业的领导地位,并将他评为"一级"和"商业精明"的争议解决律师,拥有"深厚的经验"。多年来,庄律师获《钱伯斯亚太》评为一等争议解决律师,并获《亚太法律500强》评为领先律师之一 。换言之,他在技术上的法务能力,以及他的专业操守、客户服务、商业触角、勤奋尽责和其他客户最看重的品质都得到了广泛的认许。此外,他还获认可为在重组/破产和保险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律师。特别是在重组/破产领域,更获评为"经验丰富、杰出优秀的重组律师"。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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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licitor, qualified in England & Wales
  • Solicitor, qualified in Hong Kong

他最近的诉讼和争议解决经验包括:

商业诉讼

  • 为一位著名大亨兼知名慈善家的数十亿美元遗产的共同执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就遗嘱执行人调查遗产内资产(包括海外资产和公司股份)的范围及保护这些资产的职责提供法律服务,并核实他的法律责任;处理他与另一遗嘱执行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就共同执行人提出贝多命令(Beddoe)申请的职责以进一步管理遗产,以及罢免其他两位共同遗嘱执行人和追回资产的法律程序等提供服务。
  • 在涉及雷曼兄弟公司(当时在清盘)旗下多家公司所持资产的香港法律程序(HCCW 437 /2008)中,为根据1970年《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在欧洲和亚洲委任的雷曼兄弟受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代表其行事。
  • 在高等法院的一宗备受瞩目的司法复核案中,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代表其行事。这宗司法复核涉及通讯事务管理局向广播事务管理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有关在香港发出新的免费电视牌照的建议和相关申索。
  • 在卢氏家族成员对陈茂波(时任发展局局长)和许步明提出的一宗备受瞩目的诽谤诉讼(卢光汉和其他人 陈茂波和许步明:HCA 370/2012)中,代表卢氏家族行事。这案独特之处是涉及一位备受瞩目的政治人物,并由陪审团裁决。
  • 在高等法院审理的华懋集团旗下公司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世纪创投的诉讼案(HCA 410/2013)中,代表华懋金融行事。这案涉及华懋金融向民生银行进行战略投资的合同届满/终止后的宣布性质济助索赔。此外,庄律师还代表华懋处理其他多项争讼事宜,包括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大宗外商投资争议之一提供法律服务和战略协助,这案估计涉值超过人民币50亿元。
  • 在富邦银行(前称港基国际银行有限公司)因2004年有关百利保/富豪国际酒店集团的债务重组方案/协议而被提出的高额索赔,以及该行在行使选择权时涉嫌违反协议的事宜,代表该行行事。
  • 在高等法院审理的Legend New-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为一家领先的上市电脑制造公司的子公司)和其他人士被要求禁止处置香港资产的禁制令(马雷瓦(Mareva)强制令),代表该公司行事。这禁制令为临时措施,以协助原告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其他人士提出的仲裁。
  • 就香港上市公司神州数码的其中一家中国子公司出售的软体涉嫌侵犯版权而在香港被起诉一事,代表神州数码行事。
  • 在中国其中一家最大的电器零售商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前主席兼执行董事因若干股份回购而被证监会起诉(HCMP 1496 /2009)的和解事宜,代表国美董事会行事,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项和解导致国美取得4.2亿港元的赔偿金。
  • 代表指定幕墙和屋面承建商(联邦建筑商)处理香港会议中心扩建工程(1997年主权交接仪式场地)屋顶竣工的延误及中断、工程延误及加速付款的重大索赔。

商业仲裁

  • 在某加拿大电信公司根据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对某家在大阪的大型日本上市公司提出的仲裁中,代表该加拿大公司行事。仲裁对方指本所客户拒绝接收为中国市场供应的手机,因此违反了长期供应合同规定的最低订购数量责任。本所客户以手机的系统性技术瑕疵为由提出反诉。这宗仲裁以对客户有利的条件解决。
  • 就某东南亚公司的若干创办人与某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因收购某全球主要在线酒店预订系统而引起的争议,为该等创办人提供法律服务。初步的仲裁索赔额为170万美元,但总索赔额超过2,500万美元。
  • 在两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中,为某美国主要供应商(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代表两者行事。这两宗仲裁有关上述公司未有就某中国制造商为美国市场供应、但有产品瑕疵的越野车支付货款。美国环保局扣押的越野车产品样本未能达到经认证的发动机系列的标准要求,导致要支付超过5百万美元的巨额罚款,从而构成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宗仲裁的重大反诉和该会第二宗仲裁的重大索赔的基础。这些法律程序涉及多个司法管辖权的事宜。仲裁庭根据中国法律裁定争议事宜。
  • 就某领先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其中一位前合伙人在菲律宾的国际商会仲裁中担任独立专家一事,代表该所和该合伙人行事。这宗仲裁根据菲律宾法律进行。该专家收到仲裁一方当事人的投诉信,指他的行为超出职权范围并且不专业,威胁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投诉。庄律师为该所和该专家就适当的策略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寻求仲裁庭的协助,以制止违反仲裁程序机密性(在仲裁仍在审理的情况下)的威胁,并考虑申请禁令救济以防止仲裁一方当事人正式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投诉的利弊。这案以有利客户的方式完全解决。

监管/调查

  • 为两家上市电池制造公司和其董事/雇员,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涉嫌内幕交易和不披露利益的罪行所进行的调查提供法律服务,并代表他们行事。证监会最终确认其调查已经结束,并不会对客户采取任何行动。该案之后转交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该科对证监会调查期间发现的若干涉及客户的资金转移涉嫌欺诈的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展开新的调查。
  • 代表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和知名金融机构处理证监会对市场失当行为进行的调查,包括披露虚假或误导信息、内幕交易、欺诈或欺骗行为等。最近,由于证监会加强对保荐人的执法行动,庄律师代表中国其中一家最大的银行(该行在某香港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中担任联席保荐人),处理证监会对其是否行为失当及/或是否《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适当人选的调查。
  • 在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对企业客户进行的多项重大调查中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多项复杂事宜,研究有关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广泛各种事宜,其中牵涉复杂的跨境问题,包括令人困扰的特权和保密事宜。
  • 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对一宗涉嫌尝试操纵不交收远期外汇交易的即期利率而进行的调查,为某领先的美国银行的首席执行官提供法律服务。

调解

  • 参与超过20宗由诉讼或仲裁争议引起的调解案件,涵盖银行和商业、建筑/工程、医疗疏忽、诽谤和雇佣等多个不同领域的争议,包括最近一宗涉及某香港政府主要官员(时任发展局局长)的诽谤案;德国商业银行在百富勤银行财务崩溃后索赔4千万美元等。

其他案件

  • 代表温布莱公司和其香港子公司温布莱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处理与香港政府的一宗被广泛报导的争议,当中涉及终止香港大球场管理协议。客户在这案中成功辩护,并获判给赔偿金。
  • 在高等法院一宗转介自劳资审裁处的不当解雇诉讼中,代表某环球多元资产经纪公司行事。申索由该客户的股本衍生工具交易商同业经纪服务中心前销售主管提出,这案于调解后得以解决。
  • 在共同和各别清盘人德勤安排关于两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清盘事宜以及该两家公司旗下子公司的香港和中国资产的变现事宜中,代表德勤行事,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强制性及由法庭监督的清盘涉及某具实质价值的有偿付能力集团公司,是因某股东/家族争议和解而产生的,并基于相关公正公平的清盘程序而提出。
  • 在HCA2232/2013案中,就法庭委任的接管人(德勤的两位合伙人)应对Motorola Solutions Credit Company LLC向12位个人和公司被告人提出超过26亿美元的索赔,代表接管人行事。法庭委任的接管人的职责是识别和保存三位公司被告人的资产,以及能够查阅其账簿和记录。
  • 代表印尼银行的间接子公司Indover Asia Limited(前身是一家有限制牌照银行)提出反对在香港的清盘呈请,并处理某Euroclear账户中的现金和证券的拥有权争议(诉讼对方是荷兰某银行的破产受托人)。这些清盘程序涉及本所客户在正式聆讯前向法庭申请的认可令,以便公司能够继续运营。至于Euroclear账户中的资产的拥有权争议,当中涉及复杂的问题,例如:(1) 当账户持有人是另一实体时,关于Euroclear账户中资产的所有权权益;以及(2) 究竟比利时还是荷兰法律适用于确定账户中资产的拥有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 代表德国商业银行向已倒闭的百富勤集团提出涉及一份"明日次日"掉期交易协议的4千万美元索赔。这宗诉讼主要涉及违反法律构定信托所引起的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索赔。德国商业银行声称,百富勤集团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没有足够资金向德国商业银行支付到期款项时,仍向第三方支付了4千万美元。这是香港首批探讨"赫斯特风险 (Herstatt Risk)"的案件之一,《金融时报》的头版也有报道。
  • 就某合营企业的大股东以公正公平理由申请将合营企业清盘,以及就他因另一股东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出售合营企业的资产和未经授权对公司资产设立押记)造成的财务损失寻求救济而提出的单独衍生诉讼,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在这案中,该客户的股份在他不知情下被非法转让给另一股东,因此须考虑客户启动法律程序的资格。首席律师也参与其中。
  • 就大型私募股权基金等多位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公司在定期贷款和可转换贷款中违约,为该等投资者申索权利和补救措施,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该投资组合公司在中国从事公共交通的广告业务。贷款人因这宗申索而指定了接管人。
  • 在一宗死因裁判法庭的聆讯中代表被绑架人质的妻子行事。她的丈夫Kang Sang-Bo在香港仔的枪战中被一位警员杀死。尽管陪审团裁定死于不幸,但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政府作出和解并支付了大笔赔偿金。